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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球速递

2022-12-20 20:40:03


(资料图)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保信律意字第 0424 号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验。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3:00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9:15-下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前述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1,545,901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不设总议案,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应选举非独立董事 2 人)  表决结果:  同意 740,976,0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014,2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     表决结果:     同意 740,972,0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010,2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骏锴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金府                 苏燕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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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山公用: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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